我國死亡是採取登記主義
證明文件有以下三類:
(1)死亡證明書
(2)相驗屍體證明書(又分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)
(3)死亡宣告判決
戶籍法:第14條
死亡或受死亡宣告,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。
檢察機關、軍事檢察機關、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、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判決後,應將該證明書或判決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。
前項辦理程序、期限、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死亡證明書
相驗屍體證明書
死亡診斷書及相驗屍體證明書有下列重要功用(謝炎堯,2004):
一、證明個人的死亡,以供註銷戶口、財產繼承,和課徵遺產稅。
二、供衛生主管機關統計國人死亡病因和其他生命統計之用。
三、作為法律糾紛的責任鑑定依據。
四、偵辦刑事案件的重要線索。
五、是臨床醫療和公共衛生研究的重要資源。
死亡的原因,認定等結果,檢驗人員與醫師的專業與否,也可能會影響之後的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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