要保書該如何告知?
要保書的告知事項一直是讓人很頭痛的一個問題
但這僅限於明白「據實說明義務」有多麼重要的人才會瞭解的事。
多數人只知道「賭兩年」後保險公司無法解除契約,於是就教保戶這麼做。
或者是連說都不說,直接叫你勾否。(這是非常糟糕的作法)。
關於「據實說明義務」在這篇:【免體檢、免告知】但賠不賠?
先瞭解違反告知的結果,然後針對填寫要保書的注意事項(寫要保書要注意什麼事情?填寫說明例示)這篇也有說明。
強烈建議先將兩篇文章看過,再接著看這篇才會有「要保書真的很重要」的感覺。

要保書的分類
要保書總共分成兩大類:人壽、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

因此,兩種保險的告知事項是不同的,得分開來看
同樣的一種疾病,例如(腦中風)在人壽、健康保險的告知期限是五年,在傷害保險的告知期限則減少為兩年,以下面兩張圖片為例:
▶ 傷害保險要保書:告知事項

▶ 人壽、健康保險要保書:告知事項

為什麼意外險只問兩年?人壽健康卻問五年?
因為上述那些疾病,例如高血壓、糖尿病等等。
對於壽險的死亡率以及健康保險的發病率有相當的影響,因此需要較長的時間來評估病情跟病史,以利核保控制危險團體。
但對傷害險(也就是俗稱的意外險)而言:
主要評估危險是以職業內容(等級)下去做區分,那些疾病跟意外險的危險比較沒有直接的影響,因此告知期限較短。
(但須注意,實務上仍不乏間接影響的案例,例如腦中風引發出血,結果跌倒撞到頭身故)
這是險種之間的危險評估不同所導致的差異。
但要保書中有兩個例外。
「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」、「眩暈症」
因為這兩項對於意外事故的危險評估影響較大,可能會因為喝酒成習,不勝酒力而導致受傷,或是藉酒裝瘋做出一些非常人的瘋狂行徑。
眩暈症則是保險公司相當害怕的一個疾病。
因為在發生意外事故時,保險公司通常很難去舉證被保險人是因為眩暈症的發作,而導致意外事故發生的。
但這兩者對於壽險的死亡,或是疾病的發生就無直接影響了。
因此「酒精或藥物成癮」、「眩暈症」
在人壽、健康保險告知期限是一年內,在傷害保險告知期限則是兩年內。
下列為對照圖:

另外要注意的是,傷害險會詢問「目前」身體狀況

「是否曾因眼科疾病……最佳矯正視力在萬國視力表 0.三以下」
「是否曾因耳部疾病……單耳聽力喪失程度在五十分貝(dB)以上」
要保書的詢問事項是問「目前」,且是符合上述兩項
但有些要保書會問得比較寬鬆,例如下列對照圖

結論
魔鬼藏在細節中
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地方,往往可能影響到被保險人的投保過程,以及後續的理賠爭議。
例如之前提到的(你知道「完全殘廢」跟「1級殘廢」的分別嗎?),這種微小的差異,但理賠時會是天差地遠。
以上針對要保書的告知事項簡單分析。
更深入的分析可以觀看這篇【淺談要保書,你看不到的細節!】。
備註:投保時務必依照書面詢問誠實告知,不可做不實告知。
文章內容僅供參考,為個人經驗分享,實務投保請依照個案及保險公司要保書詢問事項而定。
若有不清楚的地方請諮詢專業醫師、保險公司或是業務人員協助處理。
大仁的出版作品:《淺談保險觀念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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